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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1-03-25 11:42:39发布人: 原创浏览次数:

典当须知

 

第一条 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,提高企业管理水平,规范典当经营行为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订本规则。 

第二条 典当是遵循平等、自愿、诚信、互利的原则,由典当人将其动产、财产权利质押或者将不动产抵押给典当行,交一定比例的费用,取得一定的典当金额,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利息,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典当款与利息及综合费,赎回典当物的行为。 

第三条 典当对象和范围:凡年满十八岁有行为能力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籍贯、职业,因经营上、生产上、生活上资金的需要,以属于个人私有或共有的动产与不动产均可办理典当,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:
1、丧失行为能力、精神疾病患者;
2、典当物所有权不清;
3、典当物来路不明;
4、依法查封扣押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;
5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及器皿;
6、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;
7、典当物价值不满人民币100元。 

第四条 典当管理,典当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,向典当行办理质押、抵押时,应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与质押、抵押物的相关资料,经查验有效后方可受理。 

第五条 典当评估,受理的典当物必须经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(典当物需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所需费用由典当人承担)。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典当物的典当金额、当金利率、典当期限及综合费用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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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 典当签约。当票是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,经办当票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票内容,包括典当人姓名、住址、联系电话、身份证号码;当物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;估价金额、典当金额;利率、综合费率和典当期限,并请典当人阅读当票须知。必要时就当票内容以外的事项补充订立合同,当票或合同应经双方签章。 

第七条 当物保管。典当物由专职保管人员保管,当物封袋入库,典当人应在当物封袋口签字,房产抵押要求当户购买保险,以明责任,保管员收到典当经办人交来的典当物时,应认真核对,并按规定办理验入库手续,同时应对典当人与典当物保密,不得擅自动用典当的质、抵押物。 

第八条 典当回赎。典当人回赎典当物,应在典当期届满五日内回赎,回赎须凭当票与典当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办理。 

第九条 典当息费。典当的息、费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。缴交息费期限,规定一个月缴交一次(即当入日开始至30天),逾期缴交除按规定收取息费外每日加收典当金额的5‰的滞纳金。 

第十条 典当展期。典当人在典当期限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五天内,经双方同意可续当,期限最长为3个月,续当期限自前一次典当期限届满日算起,续当时,典当人应结清前当期的息、费。 

第十一条 绝当。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,当户应当在五日内赎当或者续当,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。 

第十二条 当票遗失。当票系有价凭证,典当人应妥善保管,倘若遗失,典当人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,经办人员应作挂失记录,补办当票需交纳手续费10元,凭典当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,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被他人冒领,典当行概不负责。 

第十三条 绝当处理。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,由典当行按有关规定进行拍卖,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和典当款及息费后,剩余部分退还典当人,不足部分向典当人追索,典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,典当行自行作价变卖处理,损溢自负。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 

第十四条 由于本公司对典当物保管不善,造成典当物损失,本公司按典当款估价金额的120%进行赔偿,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典当物损毁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 

第十五条 本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按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。 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解释权属长沙市中泰创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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